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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838 时间:2024-10-31
简介:该起事故确认为意外事故仅有是所指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这并无法减免刘某不应分担的民事赔偿金责任。陈某的损失不应由刘某及移动公司联合赔偿金。
2016年4月25日傍晚,陈某骑马电动车回家时,被一根忽然掉下来的电线摔倒,跌倒在马路中间。刚好,刘某驾驶员小车驶向,由于采取措施不及,将陈某碾伤。
事后,陈某被送到医院医治,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交警部门确认,本次事故归属于意外事故。事后查明,掉下来的电线系由移动公司用作通信的线路。
移动公司与刘某皆以意外事故为由拒绝接受赔偿金陈某医疗费等损失。发问:本案中,事故被交警部门确认为意外事故,陈某的伤害不应由谁赔偿金? 【律师答案】 该起事故确认为意外事故仅有是所指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这并无法减免刘某不应分担的民事赔偿金责任。陈某的损失不应由刘某及移动公司联合赔偿金。
明确理由如下: 一、交通意外事故否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罪过或者车祸导致的人身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意外事故也归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人、行人之间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人、行人没有罪过的,由机动车一方分担赔偿金责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人、行人蓄意撞击机动车导致的,机动车方不分担赔偿金责任。”由此可知,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不分担赔偿金责任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人、行人蓄意导致的,除此之外,机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正当理由。
本案中,陈某被电缆摔倒后,被刘某所所乘小车碾伤,导致损害并非其蓄意。刘某采取措施不及没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二、陈某的伤害不应由谁赔偿金?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不了了之物、悬挂物再次发生坍塌、开裂、坠落在导致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分担民事责任,但需要证明自己没罪过的除外。
本案中,移动公司对其所有的电缆负起日常管理和确保的职责,但其不善管理、确保,导致电缆掉下来摔倒行人,不存在罪过。同时,移动公司无法证明陈某不存在罪过,也无法证明自己采行了有效地措施防止电缆掉下来,因此,对陈某的伤害不应分担主要赔偿金责任。最低法《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两人以上联合蓄意或者联合过错致人伤害,或者虽无联合蓄意、联合过错,但其侵犯不道德必要融合再次发生同一伤害后果的,包含联合侵权行为,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分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陈某在刚好地点遭到两次损害,两个侵权行为各自对谋害部分无法区分,并融合为一个联合的谋害不道德对陈某产生了伤害,融合程度十分密切,具备致伤害结果再次发生的关联性,包含无意思联络联合侵权行为,因此,移动公司与刘某包含联合侵权行为,应该对陈某的伤害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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